【课程主题】企业贷款担保中的担保物权操作培训
【主讲讲师】著名讲师张雪奎
【课程时间】3-4天
【课程简介】贷款担保中的担保物权的责权利课程
【课程背景】
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在抵押的形成、抵押过程、抵押变现的过程中,有很多手续,贷款完成抵押物的归还、抵押物的处理有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抵押人明白法律规定的各种程序,根据《物权法》设置本课程。
【课程对象】
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
【课程大纲】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概念: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以确保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二、特征:
1、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
1)设立、转让和消灭都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2)具有不可分性
3)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1)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
2)有可能优先于其他物权,如后顺位的担保物权
3、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成立的权利
※反担保: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4、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时,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担保物权实现具有条件性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新增)
三、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
一)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过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对转移部分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1、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有约定的尊重约定;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权利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允许债权人(担保权人)自己选择
五、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节 一般抵押权
一、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客体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3、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可抵押财产
一)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
二)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浮动抵押
1、设立: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
1)当事人书面协议(要式)
2)有权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3)内容: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效力
1)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四)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等建筑物
为农村工业化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允许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上附着的厂房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解决融资困难
从严控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让→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抵押权的设立
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185条)
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自登记时设立
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
四)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一)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之前,已经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实现抵押权后
买卖不破租赁
二)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了丙;实现抵押权后
抵押财产买受人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
六、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利
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1、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2、提存
3、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4、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余额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七、抵押权的保全
一)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二)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三)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与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八、抵押权变更
一)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其顺位
2、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顺位和被担保债权数额等;
3、抵押权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担保,在抵押权人自己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后,对该债务的其他担保人产生相应的赦免效果;除非……
九、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一)条件:1、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二)双方达成协议后的处理方式
1、以抵押财产折价
2、拍卖方式:竞卖;3、变卖方式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三)协议不成时的诉讼程序
1、双方对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在采用何种方式上争议
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双方在债务是否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的问题有争议
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抵押财产孳息
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后,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有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的义务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顺序
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没有先后顺序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都没有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1、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新增建筑物与被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十、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1、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最高额抵押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特点
1、限额
2、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3、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确定,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一定期间内(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最高额抵押变更
一)最高额抵押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则这部分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二)当事人可以作出相左的约定
1、部分债权转让,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减少。重新登记。
2、部分债权转让,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三)可协议变更的内容
最高额抵押担保确定前,可协议变更
1、债权确定的期间
2、债权范围
3、最高债权额
变更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
2、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
3、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
4、质权人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
三、质权的设立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书面形式质权合同;合同效力与质权生效区分
三)禁止流质约定;
四)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生效要件
四、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质权人的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推定过错(保管不善)
3、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可以要求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二)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1、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2、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1、在质押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2、收取的孳息充抵的顺序: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四)质权人的保全权利
1、质物保全的事由
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如,自然原因)
2、保全的方式
1)替代担保:质权人的物上代位请求权
2)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出质人拒不提供替代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协议提前清偿或者提存价款
五)质权人沉重的转质权
1、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
2、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转质第三人,则其要负担沉重的风险责任
质物但凡毁损灭失,不论是由于保管不善,还是不可抗力,质权人均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质权人放弃质权及其法律后果
1、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放弃
2、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质权实现
一)出质人清偿债权,质物上存在的所有权负担(限制)消灭,质权人返还质物;
质权人拒不返还的民事责任
二)处分占有质物,质权人优先受偿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违约
2、折价(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
3、拍卖、变卖
三)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2、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3、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六、最高额质权
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比照最高额抵押权
不同之处在于质权人在发生一系列连续待担保债权之前要占有控制质物
第五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标的具有的特征
1、财产权
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权利
2、具有让与性
3、适合设质
不动产物权不能;担保物权也不能
二、种类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1、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3、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兑现或提货日期早于主债权到期的,提前兑付并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1、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2、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
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时质权设立。
3、股权: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发的股票
A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无纸化管理)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
B 其他股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4、出质后的基金份额、股权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转让
5、协商一致允许转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1、订立书面合同
2、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4、协商同意后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获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应收账款出质
1、订立书面合同
2、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
4、经协商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抵押权与质权比较
第六节 留置权
一、概念: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从属性;2、法定性
3、不可分性1)所担保的是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
2)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只要债权没有受到全部清偿
三、留置权的成立
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动产:1)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债权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动产
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未全部履行)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财产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1、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抵充债务利息,再次则是主债务
五、留置权实现
一)条件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1、折价: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拍卖:公开、透明;费用较高
3、变卖:一般买卖方式出卖留置财产
参照市场价格,不得随意降低留置财产的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六、留置权的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七、留置权特殊的两个消灭原因
一)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二)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从质权与留置权比较看后者的特征和成立
【主讲人】投资理财讲师张雪奎(13602758072)
【讲师简介】
张雪奎教授1980年毕业于广东金融学院并留校任讲师、副教授,南方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参与和主持了广东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担任过深圳市和郑州市政府经济顾问。历任中国南方投资公司发展处处长、银河证券、亚洲证券高级咨询师、营业部总经理,参与组建河南交广商学院并出任副校长,参与组建广东爱丽明镜企业并任董事长。张雪奎教授一生致力于金融研究,对证券研究尤为精深,著有《K线战术》、《股市谚语精解》等书。现退居二线,以教书育人,带研究生为乐。受邀经常到广东中山大学、暨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讲授金融与国学课程。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张雪奎教授的学生有很多已经活跃在国内金融界,中央电视台知名经济、证券节目主持人老姜,广东卫视证券评论员吴旬、王昊等人均出自其门下。
【服务企业】
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蔚森证券、广州恒大集团、广州合生创展、东莞君豪集团、广州东沙集团、广州爱丽有限公司、广州飞天玻璃艺术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长城制冷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经典课程】
中小企业融资操作具体方法
上市的法规操作及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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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牛熊转换及识别
期货交易操盘手法则及战略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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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操作与融资风险防范及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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